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呼凤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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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826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呼凤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呼凤鹤;刘彩兰;惠世雄;拓红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8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住所地:绥德县千狮路13号。法定代表人:任建光,系该行行长。委托执行代理人:张进,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市场部经理。委托执行代理人:曹建荣,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行不良贷款清收中心副经理被执行人:呼凤鹤,男,1956年6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延街道办事处石台寺村人,住本村。被执行人:刘彩兰,女,1954年2月2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呼凤鹤之妻。被执行人:惠世雄,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辛家崖人,住辛家庙。被执行人:拓红瑜,女,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惠世雄之妻。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呼凤鹤、刘彩兰、惠世雄、拓红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陕0826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40211.84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4日表明与被执行人惠世雄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826执8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波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马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祁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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