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雪梅与赖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4民初6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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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4民初6373号案件名称
陈雪梅与赖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雪梅;赖云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6373号 原告:陈雪梅,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赖云飞,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陈雪梅与被告赖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雪梅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雪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雪梅负担。 审 判 员 林凌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王瑞霞 书 记 员 傅 超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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