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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高新区长盛建筑器材租赁部、桃源县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3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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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35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湘潭高新区长盛建筑器材租赁部、桃源县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湘潭高新区长盛建筑器材租赁部;桃源县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桃源县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3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湘潭高新区长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向阳农场245号。经营者周院产,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桃源县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浔阳街道二里岗社区伯赞路御景园27栋402室。法定代表人:张斌。被执行人桃源县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南大庄村东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有限公司院内13幢平房106。主要负责人:李泽军。申请执行人湘潭高新区长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桃源县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桃源县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0304民初31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桃源县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桃源县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湘潭高新区长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6日、2021年7月2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本院已将执行到的案款2385668.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湘潭高新区长盛建筑器材租赁部,执行费26240元已交。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湘潭高新区长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304民初3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湘潭高新区长盛建筑器材租赁部如发现被执行人桃源县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桃源县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易金玲审 判 员  吴秀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新岳代理书记员  刘天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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