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代长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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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449号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代长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代长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44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住所地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事处进站路北段。代表人:蒲义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穆小华,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世军,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代长波,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西乡县,现住西乡县。被执行人:张英,女,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西乡县,现租住西乡县。被执行人:张慈礼,男,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被执行人:胡长翠(张慈礼之妻),女,195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西关十二组宁新村。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代长波、张英、张慈礼、胡长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724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代长波、张英偿还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131872元(利息算至2019年6月30日),之后利息利随本清;张慈礼、胡长翠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代长波、张英、张慈礼、胡长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4560元,申请执行费7718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张英在银行账户有存款27173元,代长波在银行账户存款1440元,张慈礼在银行账户有存款10636元,胡长翠在银行及财付通账户有存款590.58元,本院依法对上述存款39839.58予以扣划。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经核实,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代长波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借款5000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共计受偿89839.58元。经查被执行人代长波、张英、张慈礼、胡长翠在国土资源、保险、不动产等管理部门均无登记信息,在互联网金融无余额,无证券。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反馈,张慈礼、胡长翠无机动车登记信息,代长波名下有立马牌陕F****普通二轮摩托车,张英名下有立马牌陕F****轻便二轮摩托车,上述两辆车现有价值低,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张慈礼患有脑梗导致偏瘫,生活不能自理,又于今年7月因意外摔伤导致左肾摘除。现被执行人代长波、张英、张慈礼、胡长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代长波、张英、张慈礼、胡长翠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事实认可,同意对未受偿的借款本金310160.42元及2019年6月30日之后的利息保留债权。案件受理费4560元,申请执行费7718元,被执行人均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蒲仁明审判员 穆晓红审判员 龚清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武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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