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军、倪辛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0404执2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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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0404执218号之一案件名称
徐建军、倪辛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徐建军;倪辛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0404执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建军,男,汉族,1963年1月31日出生,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倪辛江,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徐建军与被执行人倪辛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2020)冀0404民初10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倪辛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倪辛江偿还申请执行人徐建军借款本金123600元及利息28656元,未按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被执行人倪辛江承担案件受理费1760元、案件执行费1780元。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倪辛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手续。本院对被执行人倪辛江名下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机械设备、金融理财、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释明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徐建军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徐建军在指定期限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4民初10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倪辛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徐建军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红波审判员 王红燕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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