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满玉、曾令孝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322执恢5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恢563号案件名称
肖满玉、曾令孝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肖满玉;曾令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322执恢563号申请执行人:肖满玉,女,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被执行人:曾令孝,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申请执行人肖满玉与被执行人曾令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肖满玉与被执行人曾令孝已履行(2019)湘1322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并已交接清楚,故此,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 判 员 伍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源代理书记员曾清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杜钱友、湖南创世花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21执4154号 下一篇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田二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