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今善与延边龙森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7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民初1796号案件名称
李今善与延边龙森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今善;延边龙森工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796号原告:李今善,女,1965年5月12日出生,朝鲜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延边龙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亮兵镇亮兵村。 法定代表人:苗增良。 原告李今善与被告延边龙森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李今善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今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可以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今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0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李今善。 审判员 杨均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可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张建明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8378号 下一篇 陈东亮、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12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