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金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25执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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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25执847号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金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金源;李海燕;王金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25执84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昌盛街5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769037R1-1。法定代表人:王家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俊杰,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金源,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执行人:李海燕,女,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执行人:王金科,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本院在执行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金源、李海燕、王金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0725民初10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岳本科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田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执行员 汪振三书记员 贾海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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