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高财建材有限公司、成都鼎鑫诚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521民初6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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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民初6842号案件名称
宜宾高财建材有限公司、成都鼎鑫诚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宾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宜宾高财建材有限公司;成都鼎鑫诚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21民初6842号原告:宜宾高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金鱼井街18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BCB7E2A。法定代表人:高留琴。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贵伟,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系公司职工。被告:成都鼎鑫诚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宁夏街162号3栋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343112549Q。法定代表人:唐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高财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鼎鑫诚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高财建材有限公司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宾高财建材有限公司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申请撤回起诉,可以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宜宾高财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文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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