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衣锦浣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102执3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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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102执3803号案件名称
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衣锦浣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日照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衣锦浣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广告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102执380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被执行人:衣锦浣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衣锦浣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给申请执行人70575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共执行到位89117.50元,申请执行人支取88158.5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959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依据(2020)鲁110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2021)鲁1102执380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衣锦浣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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