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黄炳俊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2民督2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民督234号案件名称
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黄炳俊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任丘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黄炳俊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2民督234号申请人: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住所:任丘市会战道创新大厦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086K5G4N。法定代表人:刘爱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金,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黄炳俊,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申请人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炳俊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8日发出(2021)冀0982民督23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黄炳俊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冀0982民督23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洪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艳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1执1218号 下一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李继友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83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