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锦菊、朱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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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041号案件名称
李锦菊、朱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李锦菊;朱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041号申请执行人:李锦菊,女,汉族,被执行人:朱峰,男,汉族,李锦菊与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9民终95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朱峰逾期未履行调解给付义务,权利人李锦菊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朱峰偿还李锦菊借款7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锦菊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04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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