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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红旗、李飞顺运输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1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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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恢1562号
  • 案件名称

    施红旗、李飞顺运输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施红旗;李飞顺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1562号 申请执行人李飞顺,男,汉族,1985年10月12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施红旗,男,汉族,1975年6月12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李飞顺与被执行人施红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5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施红旗向申请执行人李飞顺支付运输款1152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85元。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在执行系统提起对被执行人的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无保险、税务、股权及工商注册登记信息。3.经执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施红旗名下有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查控及处置。4.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施红旗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5.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施红旗所有的停放在定边县XX乡的储油罐323个,因该财产权属尚不明确,于2021年7月1日解除查封。6.经执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施红旗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已被另案处置。7.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施红旗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飞顺暂时无法提供,且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强制措施,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施红旗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飞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  莉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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