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俊琴、王海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7民初1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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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7民初1235号案件名称
闫俊琴、王海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陇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闫俊琴;王海云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陇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327民初1235号原告: 王海云,女,生于1981年。被告:闫俊琴,女,生于1973年5月30日。本院在审理王海云诉闫俊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云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海云负担。审 判 员 王 琼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刘 少 阳 书 记 员 刘 小 娟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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