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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俊琴、王海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7民初1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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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7民初1235号
  • 案件名称

    闫俊琴、王海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陇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闫俊琴;王海云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陇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327民初1235号原告: 王海云,女,生于1981年。被告:闫俊琴,女,生于1973年5月30日。本院在审理王海云诉闫俊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云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海云负担。审  判  员    王    琼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刘 少 阳                                       书  记  员    刘 小 娟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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