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庆芬、潘祥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2622执恢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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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2执恢69号案件名称
卢庆芬、潘祥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卢庆芬;潘祥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2622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卢庆芬,女,196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黄平县。被执行人:潘祥华,男,1967年12月7日生,苗族,住贵州省黄平县,系野洞河镇政府干部。本院在执行卢庆芬申请执行潘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裁定每月扣划被执行人潘祥华工资3500元,现已扣划到帐71725元,并且本院现已将案款7077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卢庆芬,950元执行费上交财政,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卢庆芬申请执行潘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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