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锁则、鄂尔多斯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25民初1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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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5民初1787号案件名称
张锁则、鄂尔多斯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锁则;鄂尔多斯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金虎;刘双虎;郭小丽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25民初1787号原告:张锁则,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女,1989年7月8日出生,杭锦旗人民法院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与原告张锁则系父女关系。被告:鄂尔多斯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南路11号街坊1号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赵小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杭炳,杭锦旗巴拉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金虎,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锦联房地产开-2-发有限公司杭锦旗项目部负责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刘双虎,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杭锦旗农商银行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乐,内蒙古法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小丽,女,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系被告刘双虎配偶。原告张锁则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金虎、刘双虎、郭小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张锁则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锁则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2元,由原告张锁则负担。审 判 员 雷光亮-3-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孟尚毓书 记 员 崔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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