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雷某某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1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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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执1509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雷某某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雷某某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3执150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雷某某,男,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制作的(2021)湘1003民初17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雷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雷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交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雷某某银行存款6280元(含医药费6230元,执行费5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628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见太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延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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