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鑫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7执60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07执6024号案件名称
王鑫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鑫;北京盛音天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7执6024号申请执行人王鑫,男,1989年8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北京盛音天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240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8908930XK。法定代表人樊月,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王鑫与被执行人北京盛音天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21]第1234号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7日在本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拖欠工资10000元。本院依法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招商银行账户,但上述账户内无可供执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工商信息、股权、网络资金、保险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21]第123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景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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