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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地、翟月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恢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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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恢328号
  • 案件名称

    王学地、翟月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王学地;翟月;姜淑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恢328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地,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河南街。被执行人:翟月,女,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姜淑娟,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王学地与被执行人翟月、姜淑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204民初172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3,104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学地与被执行人翟月、姜淑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于2021年9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姜淑娟在吉林银行的工资,在预留被执行人生活费用后需较长时间才能执结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条规定的和解长期履行案件可以终结执行的规定精神,因本案需通过扣工资的方式履行较长时间,且本案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0204执恢3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柏森审判员  林程程审判员  邱连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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