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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少国、羊志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281民初1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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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81民初1164号
  • 案件名称

    谭少国、羊志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洪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谭少国;羊志群;赵兰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281民初1164号原告:谭少国,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怀化市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小方,湖南五湖(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羊志群,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居民,住邵东县。被告:赵兰春,女,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洪江市。原告谭少国与被告羊志群、赵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谭少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小方,被告羊志群、赵兰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少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20年10月5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从2020年10月5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5日,被告羊志群因缺乏资金需向银行偿还贷款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偿还了10万元,尚欠5万元未还。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也用于偿还二被告的共同债务,故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故请法院判如所请。被告羊志群辩称: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借款15万元后,已按3分月息偿还了三个月的全部利息及10万元的本金,现只欠本金5万元及利息。被告赵兰春辩称:被告羊志群向被答辩人借钱之事答辩人不清楚,其所借款项也没有用于家庭,答辩人不应承担还款义务。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资料,被告羊志群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回单。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证人曾某出庭作证。证人曾某证实:“其与羊志群、谭少国是老朋友。2020年9月初,羊志群因须偿还银行贷款,便请求曾某帮忙出面找人借钱,曾某便找谭少国借钱给羊志群。曾某曾问羊志群借钱之事是否与妻子赵兰春商量过,羊志群回答已经商量好了。2020年9月5日,曾某带着羊志群在怀化找到谭少国,谭少国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出借了15万元给羊志群,因赵兰春不在场,便由羊志群给谭少国出具了借条,说好了借款一个月。2021年6月,曾某陪同谭少国到羊志群在安江开设的大光明眼镜店找羊志群还钱,赵兰春说羊志群不在家,并说现在没有钱还,有钱会还给你的。之后,曾某又单独去找过赵兰春,但赵兰春说现在没有钱还”。原告及被告羊志群对曾某的证言无异议,被告赵兰春对证人曾某陪同原告或单独到眼镜店找其与羊志群还钱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其不清楚借钱之事。经审查,证人曾某的证言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和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确认以下案件事实:羊志群与赵兰春系夫妻关系,二人在洪江市安江镇开设了“大光明眼镜店”,并与他人合伙在安江镇开设了“星光大道KTV歌舞厅”,在洪江市农商行贷款了50万元。2020年9月初,羊志群以需要偿还银行贷款为由请曾某帮忙找人借钱,曾某便找到朋友谭少国帮羊志群借钱。2020年9月5日,曾某带着羊志群到怀化找谭少国借钱,在借钱时,曾某询问羊志群是否与妻子赵兰春商量好了,羊志群回答已经与妻子商量好了的。当日,谭少国通过银行转账出借了15万元给羊志群,并由羊志群向谭少国出具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并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借款后,羊志群偿还了3个月的全部利息及10万元本金。其余本金及利息未还,2021年6月初,曾某陪同谭少国到大光明眼镜店找羊志群、赵兰春还钱,羊志群不在,赵兰春问了还欠多少钱,谭少国告诉赵兰春还欠5万元,赵兰春称现在没有钱还。因所欠款项至今未还,故酿成纠纷。另查明,赵兰春于2021年3月15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日,经本院调解离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羊志群以偿还银行贷款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羊志群应按约定期限偿还原告的借款及合法利息。被告羊志群偿还了原告1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按月利率3%以15万元为基数的三个月利息,利息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报价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应折抵本金7725元(150000元×3%×3个月一150000元×3.85%×4倍×3个月÷12个月)。故被告羊志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为42275元(50000元-772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逾期利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故应以年利率15.4%(3.85%×4倍)为限。被告羊志群已偿还了三个月的利息,故逾期利息应从2020年12月5日起计算。该借款为被告羊志群、赵兰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借款原由系偿还银行贷款。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尚欠银行借款50万元,证人曾某亦证实其在陪同原告向被告赵兰春催收借款时,被告赵兰春只是称现在没有钱还,并没有提出拒绝偿还及理由。同时,被告赵兰春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为被告羊志群的个人借款,故该借款应认定为二被告的共同借款。虽然现在二被告已经离婚,但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被告赵兰春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上述所引用的司法解释条文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羊志群、赵兰春所欠原告谭少国借款42275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12月5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还清;二、驳回原告谭少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原告谭少国负担1110元,由被告羊志群、赵兰春负担11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姜宇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蔡 君书 记 员 张爱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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