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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王平、程衍兵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13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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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112执138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程王平、程衍兵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昌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程王平;程衍兵
  • 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13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王平,男,汉族,1976年10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执行人:程衍兵,男,汉族,1986年11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申请执行人程王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5)新生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程衍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程衍兵无其他房产、股权、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4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程衍兵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因被执行人程衍兵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程衍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9月24日未执行到位100000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程衍兵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9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程王平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仰方审判员  程 磊审判员  张小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梦雯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13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王平,男,汉族,1976年10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执行人:程衍兵,男,汉族,1986年11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申请执行人程王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5)新生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程衍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程衍兵无其他房产、股权、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4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程衍兵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因被执行人程衍兵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程衍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9月24日未执行到位100000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程衍兵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9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程王平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仰方审判员  程 磊审判员  张小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梦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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