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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俊、何建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322民初6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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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22民初6034号
  • 案件名称

    赵俊俊、何建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桐梓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赵俊俊;何建飞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322民初6034号原告:赵俊俊,男,白族,1988年6月14日生,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被告:何建飞,男,汉族,1975年1月19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原告赵俊俊与被告何建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受理后,于2021年9月7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俊俊、被告何建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俊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还清饲料款52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何建飞因需扩大养猪规模向原告赊饲料并出具欠条一张,被告与原告约定了2021年农历6月还款,因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原告于2021年6月后多次责令被告立即还清饲料欠款,但被告以资金困难推脱,至今被告未能还款,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何建飞辩称,欠原告5200元的饲料款属实,但是没有支付的原因是饲料质量有问题,使用该饲料导致我饲养的猪死亡。双方对下列事实没有争议:1、未签订书面合同;2、未约定管辖;3、标的物为饲料,共30件,每件80斤;4、货款共计5200元,未约定付款时间和支付方式;5、饲料由原告送货上门到被告位于九坝镇××岗社区××组的养殖场中;6、标的物不需要登记;7、未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8、饲料款5200元至今未付;9、未约定违约金;10、未约定定金。双方争议的事实为:1、饲料质量;2、质量检验标准及方式的约定;3、质量异议期限;4、开具发票;5、质量保证金;6、原告应当提供质量合格证、生产合格证。对上述争议的事实,原告否认,被告主张成立,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在庭审中未举证证明,故本院不予认定争议事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建飞立即支付原告赵俊俊饲料款5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何建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侯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一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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