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双贇、李波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1执1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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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1执1035号案件名称
李双贇、李波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沁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双贇;李波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1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李双贇,男,1983年11月03日生,山西省长治县荫城镇人。被执行人:李波,男,1991年03月10日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人。申请执行人李双赟与被执行人李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做出的(2021)晋0521民初26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标的额为7100元。进入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主动缴纳了7100元,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晋0521民初269号民事调解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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