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田之缘植物养发解放东街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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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02民初3377号案件名称
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田之缘植物养发解放东街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田之缘植物养发解放东街店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377号原告: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赵玉琴,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健,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田之缘植物养发解放东街店,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 经营者:杨雯,系该店负责人。 原告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田之缘植物养发解放东街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田之缘植物养发解放东街店已交清所欠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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