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作星、毛元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603执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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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603执635号案件名称
段作星、毛元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滨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段作星;毛元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603执635号申请执行人:段作星,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毛元芳,女,1983年11月7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段作星与被执行人毛元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人段作星与被执行人毛元芳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0)鲁1603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罗永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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