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武、吴永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恢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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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恢159号案件名称
陈兴武、吴永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兴武;吴永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恢159号申请执行人:陈兴武,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东宁市。委托代理人:张凯,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永发,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东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兴武与被执行人吴永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永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吴永发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永发与郭伟共同共有位于东宁市住宅,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传发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迮伟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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