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花进芳、安以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28民初46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28民初467号
  • 案件名称

    花进芳、安以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普格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花进芳;安以发;邱英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28民初467号原告:花进芳,女,1977年2月1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居民,现住普格县。被告:安以发,男,1962年6月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居民,现住普格县。被告:邱英,女,1965年8月2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居民,现住普格县。原告花进芳与被告安以发、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花进芳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安以发、邱英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及时归还了原告的借款,原告花进芳的的债权得以实现,原告花进芳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进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7元,由原告花进芳负担。审判员  曾双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桃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