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进芳、安以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28民初4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3428民初467号案件名称
花进芳、安以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普格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花进芳;安以发;邱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28民初467号原告:花进芳,女,1977年2月1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居民,现住普格县。被告:安以发,男,1962年6月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居民,现住普格县。被告:邱英,女,1965年8月2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居民,现住普格县。原告花进芳与被告安以发、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花进芳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安以发、邱英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及时归还了原告的借款,原告花进芳的的债权得以实现,原告花进芳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进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7元,由原告花进芳负担。审判员 曾双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桃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加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2民初2591号 下一篇 沧兴商砼沧州有限公司、徐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9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