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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艳云、吴嘉慧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1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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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恢1732号
  • 案件名称

    沈艳云、吴嘉慧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沈艳云;吴嘉慧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恢1732号申请执行人沈艳云,女,汉族。被执行人吴嘉慧,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沈艳云与被执行人吴嘉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25民初3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吴嘉慧偿还申请执行人沈艳云借款35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275元。但被执行人吴嘉慧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2021年9月26日在执行系统提起查询申请,经反馈被执行人吴嘉慧银行无足额存款,工商无注册信息,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车辆无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吴嘉慧名下银行账户措施。4、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嘉慧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县管理部有资金账户,被另案冻结,本案无法冻结。5、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对被执行人吴嘉慧采取限制消费措施。6、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依法续冻被执行人吴嘉慧在定边县森豪威油田钻井工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沈艳云,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吴嘉慧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沈艳云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晓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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