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佳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段秀秀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执26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2执2641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佳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段秀秀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佳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段秀秀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执264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佳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由由世纪广场1号楼19楼。法定代表人:李丽娜,执行董事、总经理。被执行人:段秀秀,女,199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衢仲网字第2117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崂山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衢仲网字第21177号裁决书指定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强显祯审判员 韩明升审判员 王熙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照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洪朝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791执1175号之六 下一篇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旭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2民初25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