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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新齐、青岛锦安元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4执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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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640号
  • 案件名称

    聂新齐、青岛锦安元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聂新齐;青岛锦安元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4执640号青岛锦安元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聂新齐:申请执行人青岛锦安元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聂新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鹰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鹰仲字第203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聂新齐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锦安元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聂新齐偿还申请人青岛锦安元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5.73元及利息385.31元、交纳仲裁服务费1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聂新齐名下的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划拨案件款3481.04元、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青岛锦安元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已领取案件款3481.04元。本院依法收取执行费5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4执64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4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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