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景文、杨泽奇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11执保11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执保1106号案件名称
颜景文、杨泽奇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颜景文;杨泽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11执保1106号申请保全人:颜景文,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被保全人:杨泽奇,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保全人颜景文与被保全人杨泽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保全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杨泽奇名下银行存款2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冻结,申请保全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连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也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16701号 下一篇 唐爱香、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26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