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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波、赵双红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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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611号
  • 案件名称

    张秀波、赵双红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秀波;赵双红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611号申请执行人:张秀波,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鸡西市。委托代理人:于莉丽,女。被执行人:赵双红,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张秀波申请执行赵双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秀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民初111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2924元、案件执行费544元。本院受理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双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赵双红未依法履行法律义务。本案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双红的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赵双红有财产可供执行。相关对被执行人赵双红的财产调查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另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直双红的工资收入帐户已被另案执行中依法冻结,申请人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赵双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161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申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金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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