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兰寸、金启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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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441号案件名称
文兰寸、金启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文兰寸;金启发;辰溪县辰阳镇人民政府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441号申请执行人:文兰寸,女,1939年1月26日生,住湖南省辰溪。被执行人:金启发,男,1948年5月19日生,住湖南省辰溪县。被执行人:辰溪县辰阳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曾鲲鹏,镇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兰寸与被执行人金启发、辰溪县辰阳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文兰寸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3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终结执行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清华审 判 员 万兴龙审 判 员 余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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