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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兰寸、金启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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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441号
  • 案件名称

    文兰寸、金启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文兰寸;金启发;辰溪县辰阳镇人民政府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441号申请执行人:文兰寸,女,1939年1月26日生,住湖南省辰溪。被执行人:金启发,男,1948年5月19日生,住湖南省辰溪县。被执行人:辰溪县辰阳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曾鲲鹏,镇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兰寸与被执行人金启发、辰溪县辰阳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文兰寸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3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终结执行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清华审 判 员  万兴龙审 判 员  余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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