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金珍玉与张志斌、沙军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8民初65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民初650号
  • 案件名称

    金珍玉与张志斌、沙军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千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志斌;沙军霞;金珍玉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千 阳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8民初650号申请人:金珍玉,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16日,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虎,男,汉族,生于1996年10月19日,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被申请人:张志斌,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5日,住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被申请人:沙军霞,女,汉族,生于1973年11月28日,住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金珍玉与张志斌、沙军霞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金珍玉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志斌、沙军霞名下的存款7725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相应财产。申请人为该项财产保全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珍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志斌、沙军霞名下存款人民币7725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相应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 792元,由申请人金珍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贾乾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程宝红                         书   记  员    张  伟  1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