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树红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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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889号案件名称
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树红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树红;尹延峰;王文力;尹延举;张国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88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召县城关镇中华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61X6U9W。法定代表人:韩书耿,任董事长。被执行人:郭树红,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城郊乡。被执行人:尹延峰,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城郊乡。被执行人:王文力,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城郊乡。被执行人:尹延举,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城郊乡。被执行人:张国阳,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树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321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树红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321执恢8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旭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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