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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嘉峰镇豆庄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1执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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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21执988号
  • 案件名称

    沁水县嘉峰镇豆庄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沁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沁水县嘉峰镇豆庄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1执988号请执行人:缑小应,男,1963年6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沁水县嘉峰镇人。被执行人:沁水县嘉峰镇豆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沁东,该村村委负责人。申请执行人缑小应与被执行人沁水县嘉峰镇豆庄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521民初8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缑小应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26016元及利息3267.9元(以2601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27日,本院扣划沁水县嘉峰镇豆庄村村民委员会在山西沁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加丰支行的存款29798.9元(含执行标的额26016元及利息3267.9元、执行费29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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