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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众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邵阳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2民初1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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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146号
  • 案件名称

    邵阳市众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邵阳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邵阳市众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邵阳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2民初1146号原告:邵阳市众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李子园路10号地东方明珠小区地下层。法定代表人:匡立清。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宏,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阳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双坡南路得丰市场第4栋。法定代表人:康赞。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刚,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乾,男,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受理了原告邵阳市众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邵阳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阳市众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阳市众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邵阳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市众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邵阳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38元,由原告邵阳市众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邓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郭 京书 记 员  王丽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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