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思书、曾勇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2民初3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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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2022民初3192号案件名称
雷思书、曾勇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雷思书;曾勇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192号原告:雷思书,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庆林,乐至县宝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乐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曾勇,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雷思书与被告曾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雷思书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思书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雷思书负担。审判员 吴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成彬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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