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区元玲建材经营部、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05财保1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05财保122号案件名称
武陵区元玲建材经营部、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武陵区元玲建材经营部;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5财保122号申请人:武陵区元玲建材经营部。经营者:郑胜元。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斌,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锷。申请人武陵区元玲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68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为申请人武陵区元玲建材经营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陵区元玲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6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36.89元,由武陵区元玲建材经营部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石时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彭 洁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上海阳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保81号 下一篇 杨胜明、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26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