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联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1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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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1305号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联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联洪;罗晚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130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伟岸,该行水车支行行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邹联洪,男,住新化县。被执行人罗晚华,女,住新化县。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邹联洪、罗晚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2019)湘1322民初557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邹联洪、罗晚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邹联洪、罗晚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除已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2478.46元外,被执行人邹联洪、罗晚华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邹联洪、罗晚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邹联洪、罗晚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19)湘1322民初5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胜林审 判 员 曾均安审 判 员 刘胜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桂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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