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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刘某2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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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476号
  • 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2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冕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朱宗叶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47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男,201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申请执行人:刘某2,男,201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法定代理人:刘某3,男,199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系二申请执行人父亲。被执行人:朱宗叶,女,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1、刘某2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4000元。经本院网络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冻结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申请人书面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静研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宇翔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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