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成、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6民初2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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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民初2064号案件名称
权成、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权成;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民初2064号原告: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55246017W。法定代表人:郏亚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万,公司员工。被告:权成,男,出生年月不详。原告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权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目前无证据证明被告权成为本案的适格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贵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石小倩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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