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七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日照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102执16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102执1613号案件名称
日照市七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日照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日照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日照市七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日照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102执1613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七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日照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七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95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2020)鲁1102民初951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起每月2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50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102执1613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七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令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