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建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2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271号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建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建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徐振裕。被执行人张建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2民初4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建辉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1年7月9日提交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建辉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工商、证券等情况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仅有XXX元已扣划至本院账户。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张建辉在住房公积金、车管所、房产、保险、证券等部门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眭善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张建辉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XXX万元,已执行到位案款XXX元(执行费XXX元),尚有XXX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涂永清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英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叶妹英、张建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3120号 下一篇 袁淑凤、蒋跃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4民初13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