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英、李文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5民初6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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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6605号案件名称
王志英、李文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志英;李文存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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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25民初6605号原告:王志英,男.被告:李文存,男.原告王志英与被告李文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佩佩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文存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志英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7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兑付完毕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约定月利率2%,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被告于2018年7月25日向原告还款2万元,后期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本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原告无奈,只能提起诉讼。被告李文存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其所举的借据一支,查明以下事实:2017年7月26日,被告因承包了工程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借款后被告于2018年7月25日向原告偿还2万元,原告在借据背面进行了备注,之后被告再未向原告还款,经原告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194335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于2021年9月8做出(2021)陕0825民初6605号民事裁定书和(2021)陕0825执保77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告李文存的银行网络资金账户存款共计7804.8元冻结一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主张权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承担,故应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履行向原告偿还借款的义务。关于利息,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2%符合借款时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2020年8月19日以后的利率,根据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被告约定借款利率不宜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由于原、被告发生借款行为时国家没有公布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按照原告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以2020年8月20日作为分界线,之前按照原、被告之前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利息,之后均调整为年利率15.4%(月利率1.28%)计算利息,被告于2018年7月25日支付的2万元,经计算都是利息,应从产生的利息中予以扣除。据此,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文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志英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7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兑付完毕时止,兑付时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3元,保全费1492元,由被告李文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佩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庆娃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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