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有军、王洪达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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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859号案件名称
冯有军、王洪达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冯有军;王洪达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859号申请执行人:冯有军,男195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王洪达,男,195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冯有军与被执行人王洪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204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标的10244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有军与被执行人王洪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0204执8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全伟审判员 张亚民审判员 金博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墨扬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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