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宏、陈建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3民初1918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23民初1918号之二案件名称
郑先宏、陈建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华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郑先宏;陈建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3民初1918号之二原告:郑先宏,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蓉,华容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建新,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金榜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宁路1号(信业大厦)12楼。负责人:陈钜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壕,男,199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郑先宏与被告陈建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郑先宏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先宏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438元,减半收取4219元,由原告郑先宏负担。审 判 员 杨友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 晴书 记 员 易 鸣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赖清和、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526民初2828号 下一篇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381执79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