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国慧、承德枫水湾森林温泉城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825民初2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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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5民初2177号案件名称
曹国慧、承德枫水湾森林温泉城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曹国慧;承德枫水湾森林温泉城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825民初2177号原告:曹国慧,女,1956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被告:承德枫水湾森林温泉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隆化县茅荆坝乡茅荆坝村。法定代表人:杨荣,经理。原告曹国慧与被告承德枫水湾森林温泉城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国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承德枫水湾森林温泉城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荣未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曹国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00元,营养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等合计9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8日,原告在被告处泡温泉,当原告从其中温泉池中出来时,因地面湿滑又没有相关的防滑设置,导致原告摔倒。原告经承德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左肩关节肱骨小结节骨折,周围软组织损伤。医生建议原告住院手术治疗,原告考虑到自身年龄偏大,采取正骨保守治疗,故未住院,遂在承德市“陈氏正骨”治疗。原告在承德市中心医院花费了检查费和部分药费,应被告的要求已经将票据原件邮寄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将费用支付给原告。所以,原告提起了诉讼。承德枫水湾森林温泉城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认为,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温泉池内泡澡,因地面湿滑且未有防滑装置,原告摔倒受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伤为左肩关节肱骨小结节骨折,支付了检查费、药费1090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GA/T1193—2014》肱骨骨折非手术治疗: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原告主张的护理费3000元,营养费1000元符合规定,应予保护,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可保护500元,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总计损失55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承德枫水湾森林温泉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曹国慧各项损失55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孙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黄宇宁书 记 员 周安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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