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赓、唐林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4民初1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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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民初1639号案件名称
初赓、唐林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初赓;唐林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4民初1639号原告:初赓,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丹东市振兴区,现住丹东市振安区。被告:唐林杰,女,1990年3月30日出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丹东市振安区。原告初赓诉被告唐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初赓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初赓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初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初赓负担。审判员 刘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倩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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