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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吴军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2执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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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2执309号
  • 案件名称

    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吴军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华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吴军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582执30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华阴市。法定代表人:王临战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严柯,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吴军,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华阴市。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与被执行人吴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陕0582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为2745.0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委托代理人严柯向本院表示因本案申请执行标的较小,法院不用对被执行人吴军的房产、车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吴军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后,被执行人吴军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吴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吴军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委托代理人严柯与本院谈话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先保留其所享有的债权2745.00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宏宁审 判 员 张钢铁审 判 员 姜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崔蕊莉书 记 员 王霖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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